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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找房子網記者馬超 法制網通訊員苟連靜
  婚禮對於新人而婚禮顧問推薦言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但婚禮上的各種消費侵權糾紛卻層出不窮。去年,無錫一對新人在舉辦婚宴前,特意到五星級酒店進行了試吃,試吃的婚宴菜品中明明有一道主菜“小青龍”,婚宴當天卻不見蹤影。
  婚宴結固態硬碟推薦束後,新人與酒店結賬時發生爭議,雙方就消費金額未能達成一致。3月11日上午,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並當庭作出判決。
  案件回放房屋貸款:2899元的菜品獨獨少了“小青龍”
  林強和女友戀情穩定,在家人的催促下,他準備和女友步入婚姻殿堂。對於一生一次意義隨身碟重大的婚禮,林強絲毫不敢馬虎,尤其是婚宴地點的挑選和婚宴菜品的選擇,他更是親自確認。
  林強的一位朋友是無錫新區一家五星級酒店營銷部的工作人員,考慮到五星級酒店硬件設施上檔次,辦婚宴要是有個熟人更放心,於是,在對方的介紹下,2012年10月5日,林強與這家五星級酒店簽訂一份《婚宴合同》,約定林強於2013年1月12日中午在酒店舉辦婚禮,預定45桌保證42桌,標準為2899元/桌。
  1月6日,林強專門至酒店試吃了婚宴價值2899元的菜品。期間,林強的朋友還專門到包廂向他敬酒。林強看著滿桌豐盛的菜餚,尤其是擺在他面前的“小青龍”和“芝士焗澳龍”,感覺很滿意,試吃結束後,他支付了現金2899元。
  按照之前簽訂的合同,雙方本應在婚禮前一周簽訂婚宴菜單的確認單,但當天林強結完賬就離開了,他沒想到這件事,酒店方也沒有人提出來。
  1月12日是林強的大喜日子,婚宴席開47桌。滿心歡喜的林強一刻不停忙前忙後,走完了婚禮的繁瑣程序,等到婚禮快結束、賓客已經陸續離開時,林強才坐到了主桌自己的位置上。由於主桌上的菜品幾乎還沒開吃,林強掃視了一遍餐桌,發現其他的菜品和自己試吃的時候都一致,獨獨主菜“小青龍”不見了。
  按照約定,林強本應在婚宴結束當天就支付婚宴費用13.6餘萬元,扣除預付的3.6萬元,還應支付10萬餘元。但林強認為,“小青龍”是主菜,是體現婚宴檔次的一個重要菜品,“小青龍”的缺失讓自己的婚宴失色不少,當即提出異議,要求酒店方將這道菜品的錢進行扣除。但酒店方表示,2899元的菜品中本來就沒有“小青龍”,要求林強支付全款。
  林強提出,只能支付扣除“小青龍”後剩下的款項。酒店卻說,不是全款就拒收。糾紛發生後,林強的朋友從酒店離職。林強和酒店多次協商未果,酒店將林強告上法庭,請求北塘法院判決林強支付全款。
  爭議焦點一:未簽菜品確認單,誰的責任?
  林強的代理人提出,婚宴合同第一條只約定了每桌價款,沒有對該價款對應的菜品進行確定,而第一條第三款明確在婚宴前一周簽訂婚宴菜品最後確認單。即需要有確認單與合同相配套,但酒店並未提供,酒店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林強認為,他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在簽訂婚宴合同的過程中處於一個相對弱勢的地位。相反,原告作為一個五星酒店,管理應當是很嚴格的,婚宴合同的格式也是由原告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原告明確載明這份婚宴合同的正式生效要和確認單配套才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但是原告作為一個專業的管理方不主動提出,原告要麼是故意,要麼是疏忽。
  酒店代理人承認,確實是因為林強的朋友是營銷部工作人員,他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導致婚禮前沒有簽訂菜品確認單。
  爭議焦點二:“試吃”還是“消費”?
  酒店方代理人認為,酒店並未對林強提供免費的試吃服務,林強拿出的1月6日的結賬單僅能證明1月6日林強曾經在酒店消費,消費的菜品與本案沒有關係。
  林強的代理人指出,按照餐飲行業的潛規則,所謂試吃,就是消費者準備到某酒店消費時是一個準顧客,酒店提供試吃服務是酒店攬客的手段。試吃直接和婚宴合同約定的標準掛鉤的,因為婚宴當天消費者能享受哪些服務是需要事先確定的,這往往是通過試吃來完成的。林強作為消費者,認為試吃的菜單默認為是婚宴合同中約定的確認單,所以林強不可能提出簽訂確認單的要求。
  爭議焦點三:婚宴當天是否缺少一道“小青龍”?
  林強提出,婚宴菜單本應該是在婚宴舉辦前一周就送達,但卻是婚宴當天才拿到。婚宴是人生大事,籌備的過程很繁瑣,婚禮當天的確發現了菜品問題,但是沒有因為這個事情打亂婚禮,婚宴結束後提出了異議。
  酒店堅持認為,根據傳統菜單不算冷盤應該是18道菜,如果多了“小青龍”應該是多一道菜,數量上就不符。此外,標準菜單本身就有一個主菜“芝士焗澳龍”,兩種龍蝦屬同科,一般不會出現在同一套菜品里。
  林強則反駁說,試吃的時候是有芝士焗澳龍,但酒店當時沒有說正式婚宴時澳龍和小青龍只能上一個。
  林強的代理人提出,酒店的婚宴主菜原料價格應該在200元左右,做成菜餚後價格應該在300-400元之間。少了的這道菜應該從總款之中扣除,林強願意以180元/桌的標準減扣,遂扣除7000元,願意支付剩餘的93253元。因酒店方拒收,去年12月17日,林強將這筆錢提存到了北塘法院。
  法官說法:酒店違約應該扣除相應金額
  負責審理此案的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黃巷法庭法官潘磊砢指出,根據法庭調查情況可以認定,林強1月6日的行為是試吃行為,試吃就是為了確認正式婚宴時的菜品標準。
  此外,營銷部的工作人員是一個旁證,證明瞭2899元的婚宴確實既應該有澳龍也應該有小青龍,但婚宴當天卻少了這道菜。因此,法院認定酒店方存在違約行為。根據林強一方及酒店方對小青龍價格的陳述,法院支持了林強扣除7000元錢的訴訟請求。
  潘磊砢指出,此案是合同糾紛,根據我國合同法,林強的大部分消費行為都已完成,應該在婚宴結束當天就支付消費款,如果延期交付應該支付相應利息。不過考慮到酒店方的過錯,並沒有支持酒店提出的貸款基準利率,而是按照存款基準利率,判決林強支付93253元在延遲支付期間的利息,約2400多元。(文中所用為化名)  (原標題:婚宴缺道菜 新郎與五星級酒店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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